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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3 23:12:00     浏览次数:7266   来源:中山市文化馆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志愿者服务条例》,积极发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文化志愿服务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文化和旅游自愿者自愿、无偿地参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和旅游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馆、文化站、文化艺术中心、漫画馆、剧院、音乐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及旅游景区为广大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的人员

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包括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广电旅游属各单位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社会组织分队等。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分类管理,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指导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分队。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局属单位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社会组织分队组成,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设立统一的名称,并向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局组建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的总队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队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共服务与艺术科科长市场管理科科长兼任,成员为局属各单位的分管领导。总队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各单位、各镇区分别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并根据自身需要招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文旅志愿服务,各分队受本单位直接领导,各镇区分队受本镇区文化部门直接领导,并纳入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办公室统一指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各单位、各镇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可结合工作实际下设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队接受分队的指导,并按照分队的分工安排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七条 总队为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统筹协调下,在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总队及各分队人员组织架构和活动开展的线上管理工作统一采用“志愿中山”平台,原驻“i志愿”平台的组织应及时将数据转移至“志愿中山”平台。

第八条 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市各分队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资源。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办公室负责策划和运作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档案资料备案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学院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总队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成员为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负责人,总队适时组织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接受总队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文化场馆、本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形象,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穿统一的队服或佩带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包括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1、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聘请一批全国、全省及中山市的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摄像、导赏导览等门类专家为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2、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充分挖掘中山市文化和旅游、教育及其他领域的文化精英人才招募为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3、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热心公益文化和旅游服务并具备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员可招募为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和旅游发展繁荣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可招募为文化和旅游组织志愿者分队申请加入文化和旅游组织志愿者分队的社会组织,需至少拥有10名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公开发布招募信息,以经常性招募和临时性招募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局属各单位分队每年新增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不少于5名、社会组织分队不少于2名,各镇区分队确保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数量不少于本镇区常住人口的3‰。具体招募程序如下:

1、根据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工作项目,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岗位和人力资源需求作出规划,明确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和技能需求。

2、发布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3、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4、组织考核。

5、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6、建立档案。

第十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对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实行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市文旅志愿办研究和发布上岗培训指南以及培训要点,指导各基层分队如何开展岗前培训。同时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十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可取消其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社会团体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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